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4000亿医药龙头公司的股东,竟"偷偷"减持超28亿...律师:受损投资者可索赔--大众医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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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4000亿医药龙头公司的股东,竟"偷偷"减持超28亿...律师: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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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编辑:彭水萍
4000亿市值的医药白马股药明康德,被股东偷偷减持超28亿,如今事件仍在发酵。在前一日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后,其股东上海瀛翊6月16日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
药明康德6月16日晚间发布公告称,今日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字 2021015 号),通知书全文内容如下:“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因你企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企业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6月16日,受股东违规减持影响的药明康德A、H股双双下跌,A股盘中一度跌超6%,当天报收136.00元、跌5.53%;H股收跌6.85%,报156.300港元。A股市场上,本周前两个交易日药明康德连续走低,累计跌幅为6.86%,截至16日收盘总市值约为4000亿元。

上交所:尽快制定补偿措施
6月11日晚,白马股药明康德一份公告激起千层浪。公告的内容为股东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公告显示,5月14日至6月8日,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合计1724.97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7%,减持总金额为28.94亿元。
药明康德称,上海瀛翊在实施本次减持之前未能遵守其作为委托投票方作出的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承诺,未提前通知公司,也没有提前15个交易日通过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履行公告等相关程序。
对此,上海瀛翊给出的主要原因为,上海瀛翊减持前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381%,未达总股本的1%,相关工作人员未能意识到作为委托投票方,上海瀛翊在公司A股上市时已经作出有关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应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导致了本次违反承诺减持行为。

图片来源:公司公告
6月15日晚,药明康德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上交所对药明康德及上海瀛翊提出四项工作要求:
一是上海瀛翊应当高度重视此次违反承诺减持股份事项,立即全面自查本次违反承诺事项的决策过程、责任主体和发生原因,核查股份减持内控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有效性,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此类违反承诺事项的再次发生。上海瀛翊应在3个交易日内提交自查报告,并根据自查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上海瀛翊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积极沟通上海瀛翊的相关出资人,尽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补偿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是请上海瀛翊及药明康德提交此次股份减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四是药明康德应与股东充分沟通,督促相关股东建立严格的持股管理制度,遵守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严格履行各项股份减持承诺,做好权益变动相关沟通和披露。同时,核查是否有股东存在其他违规或违反承诺行为,并根据核查结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交所表示,“股份减持事项,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切身利益,与之有关的规则和承诺,必须严格遵守。上海瀛翊及公司应当本着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药明康德表示,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落实上述监管工作函中对公司的各项要求,妥善处理本次上海瀛翊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事项,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律师:受损投资者可索赔
据券商中国,一名北京券商人士提到,近年来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并不少见,主要因为违法成本低,监管层不能重拿轻放。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记者表示,《证券法》第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其中的‘等’是否包含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重要股东,目前尚不明确。我个人认为,受损投资者有权基于该条款要求上海瀛翊承担赔偿责任。”
王智斌律师还谈到,上海瀛翊有义务提前15日披露其减持计划,但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亦涉嫌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亦可在证监会出具调查结论后,自虚假陈述的角度提起侵权索赔诉讼。
据券商中国,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告诉记者,在5月14日至6月11日期间买入药明康德股票并在6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药明康德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上海瀛翊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据《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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