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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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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186,736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2.0312%;91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7.9688%;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申红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9、《关于提名王铮铮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许志刚律师和邵帅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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