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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省联盟276个药品集采正式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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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11省联盟276个药品集采正式开启,其中血液制品5个,独家品种58个。集采工作将分阶段实施。此次可查看第一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分组及报量情况,涉及579家企业、1613个品规,首年预采购量达154.77亿(片/粒/袋/支)。查看时间即日起至2月25日17:30时止。
 
  2月23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查看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报名产品相关信息的通知》,第一批共有579家企业、1613个品规符合申报条件。
 
  《通知》同步公开了第一批A/B采购单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量情况(具体见文末附表)。其中非独家品种同组折算为代表规格的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150.82亿(片/粒/袋/支),独家品种折算为代表规格的采购期首年预采购量为3.95亿(片/粒/袋/支)。
 
  报名企业的申报品种数量也可看出企业的品种结构和规模。其中排名前列的依次为:瑞阳制药有30个品规、罗欣23个、白云山天心22个、双鹭21个。
 
  第一批报名品种数量10个及以上品规的企业,如下表所示:
 

 
  此外,第二批有2602个品规、208家企业符合申报条件,信息查看等工作开展时间将另行公告。
 
  查看时间即日起至2月25日17:30时止。
 
  《通知》明确最低价格是采集到的截止至2021年12月1日(含)各省(包括广东、山西、江西、河南、广西、海南、贵州、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最低价格(指省级挂网价格或省级中标价格)。价格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与基准品规的最低价格就低差比,其他报名品规的最低价格与价格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应符合差比。
 
  带量最低价格是采集到的截止至目前全国省级带量采购的最低中选价格。
 
  《通知》要求相关企业认真查看核对本企业相关产品的价格信息,如发现存在未申报、漏报价格的,请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除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所申报价格为上述各省(区)截止至2021年12月1日(含)的最低价格(或截止至目前全国省级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格)的承诺书。
 
  如存在《采购文件》所列“同品种同一竞争单元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情形的,请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如实进行申报,申报内容需包括涉及的具体竞争单元名称、同竞争单元企业间具体关系(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直接控股关系/存在管理关系)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及申报方式见上述“反馈方式及要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视为企业承诺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
 
  相关规则回顾:
 
  1月19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发布《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明确276个国家医保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纳入本次集采。
 
  其中国家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国家已集采未到期医保目录的剂型或规格、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通过(含视同通过,下同)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截至2021年 11月4日)对应的剂型,不列入本次集采范围。
 
  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自中选/备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计算,首年采购期满后,可续签一年。具体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由联盟地区各省自行确定。
 
  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第二年续签采购协议时重新报量,第二年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备选产品首年协议采购量。
 
  采购周期首年内医疗机构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备选产品,中选/备选企业按本采购文件规定情形对应的中选/备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在采购周期执行过程中,如国采的药品与本次广东联盟集采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并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采购周期内,在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含未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备选产品使用按照不低于增量的70%比例继续带量采购,未获得增量使用的备选产品的实际采购量不超过对应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量乘以首年约定采购比例。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采购量由供需双方按采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企业梯极报价,最低价要求:
 
  1、最低价格是指截止至2021年12月1日(含)各省(包括广东、山西、江西、河南、广西、海南、贵州、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最低价格(指省级挂网价格或省级中标价格)。最低日均费用=最低价格×日均用量。
 
  血液制品、非独家药品和独家药品,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填报的同企业同品种首年预采购量(指片/粒/袋/支等)最大的品规为基准品规,申报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与基准品规的最低价格/最低日均费用就低差比。
 
  2、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注射剂同企业同品种同组同装量不同浓度不区分价格,取低值作为最低价格。同企业同品种同组10ml(含)以下不同含量的小容量注射液不区分价格,取10ml(含)以下不同含量价格最低的作为最低价格。
 
  3、浓氯化钠注射剂、生理氯化钠冲洗剂和腹膜透析液注射剂,同企业同品种同组同装量不同浓度不区分价格,取低值作为最低价格。同组不同装量按照每10ml以上的,每增(减)10ml,加(减)0.05元的差比价计算价格。同企业同品种同组10ml(含)以下不同含量的小容量注射液不区分价格,取10ml(含)以下不同含量价格最低的作为最低价格。
 
  4、血液制品、非独家药品(除浓氯化钠注射剂、生理氯化钠冲洗剂和腹膜透析液注射剂外)和独家药品中,同组注射剂中的普通粉针、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不区分剂型差比价;若注射剂中剂型差比价与含量差比价混合计算出现负值时,仅按含量差比价计算;同企业同品种小容量注射液10ml(含)以下同含量的,取同含量不同装量价格最低的作为最低价格。
 
  5.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剂量药品的,以同品规普通小容量注射液的价格为基础,每支增加3元;不同规格的预充式,以同企业普通小容量注射液的价格为基础,折算至相应规格的价格后,每支增加3元(预充式以国家药监部门颁发的批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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