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药店能否开展血糖检测的问题,国家药监局表态将研究相关管理制度。
在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86号提案答复的函》中,国家药监局针对制订社会药店药师药学服务实施办法、开展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技能培训以及制订血糖检测管理办法等建议作出回复。
其中,关于联合制订药店血糖检测管理办法的建议,国家药监局表示,《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医疗机构便携式血糖检测仪管理和临床操作规范(试行)》明确指出,便携式血糖检测仪适用于非诊断性血糖监测,操作使用便携式血糖检测仪应是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且需建立健全血糖仪临床使用管理制度,制订完整的血糖及质控品检测结果的记录及报告方法。
国家药监局指出,关于药店能否开展血糖检测以及如何加强规范管理,应当在充分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明确药店开展检测的目的、原则、应当满足的条件以及监管要求等,避免由于人员操作不规范、质量控制无法保证,甚至存在诱导消费等不良行为。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积极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关部门,对社会药店快速血糖监测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探索更有利于慢病患者居家药学服务的管理办法。
药店为顾客测血糖被立案 某药店因使用血糖仪为顾客测血糖而被主管部门查处的报道常见诸于媒体报端,《海宁日报》就曾报道过一起药店帮顾客测血糖被立案的消息。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介绍,检测血糖需要将受检者的皮肤刺破采血,是医疗行为,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意味着,药店测血糖本质上也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普通药店作为
医药销售的经营主体,只能在其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经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我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从业人员也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在执业注册地点开展执业活动。使用血糖仪测血糖,需要使用一次性采血针刺破受检者皮肤,从而采集血样通过试纸仪器进行血糖快速检测。
严格意义上讲,确属上述“诊疗活动”的理论范畴。而在药店等非医疗机构,由非专业人员为顾客开展测血糖服务,明显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因此被主管部门查处也是有法可依,情理之中。
发挥执业药师药学服务作用 而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制订社会药店快速血糖监测相关管理制度的管理办法,对发挥执业药师提供慢病药学服务的价值起到一定对推动作用。
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数135万人,注册执业人数为66.3万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7人。注册于药品零售
企业的执业药师60.5万人,占注册总数的91.3%。
目前,国家药监局积极参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师法》草案制定工作,正在就发挥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作用进行研究。部分省级药监局和省级药师协会也开展了药学服务制度规范方面的研究,对于探索社会
药店药师更好地保障药品安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工作调研,及时总结地方的实践经验,探索制定并适时出台社会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实施规范,同主管部门探讨医保支付药店药品调剂费、药学服务费等工作,同时积极推动执业药师回归药学服务本职,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在开展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技能培训方面,《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明确,执业药师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工作。通过开展相关的技能培训是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根据执业药师制度的要求和工作实践,各省(区、市)已将药学服务有关内容纳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进一步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水平。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加强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的沟通,学习借鉴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提升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水平方面的经验做法,为执业药师进修学习和参加技能培训提供便利,探索将其复制转化为社会药店执业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能力。认真落实《“十四五”国家
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持续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切实提高执业药师能力素质。